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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物业管理协会章程

发布: 2024-01-29     文章来源:     查看: 9449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会的名称合肥市物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HEFEI PROPERTY  MANAGEMENT  ASSOCIATION,缩写HFPMA

第二条  本会由合肥市从事物业管理行业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专业人士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引导、培育、发展合肥市物业管理市场,促进国内外同行业交流,坚持为政府决策服务,为行业内各企业服务,维护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依法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合肥市民政局、业务(行业主管部门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服务。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按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合肥市。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合肥市庐阳区宿州路236号房地产大厦四楼


第二章  党的组织


    第七条  为扎实有效推进本会党建工作,促进本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章节。

    第八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者,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本会管理费用列支,可按照有关规定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九条  建立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研究决策制度,重大决策前需经党组织领导班子酝酿论证,决策时,由党组织成员表达党组织意见。

    第十条  本会根据《党章》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合肥市物业管理协会功能性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党支部),党建领导机关是合肥市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同时接受合肥市物业行业党委的领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本会党支部设书记1名,支委成员若干名。进入管理层的党组织成员要充分表达组织意见,体现组织意图,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党组织报告。纪检委员负责组织协调社会组织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十二条  本会党支部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在职工群众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一)在本会发展中发挥政治引领作用,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帮助、协调和促进发展。

    (二)按照本会需要、党员欢迎、职工赞成的原则,把党支部活动与经营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实现目标同向、互促共进。

    (三)以党建强、发展强为目标,按照“比作用发挥、争创服务型党组织,比诚信奉献、争做优秀共产党员”的标准,广泛开展“双比双争”党组织创建活动和党员示范岗、党员责任区、党员公开承诺活动。

    第十三条  本会党支部向上级党组织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教育党员和职工群众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合法经营,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二)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创新思想政治教育形式,团结凝聚职工群众,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主动关心、热忱服务党员和职工群众,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三)积极反映群众诉求,畅通和拓宽表达渠道,依法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四)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组织文化建设,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促使社会组织诚信经营。

    (五)发挥社会团体人才、信息等资源丰富的优势,主动与社区和其他领域党组织结对共建,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组织带领党员和职工群众围绕发展创先争优,发挥党支部和党员先进模范作用,促进本会经营管理健康发展。

    (六)完善组织设置,健全工作制度,坚持党的组织生活,做好发展党员和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领导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支持和带动群团组织发挥作用,进一步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第十四条  本会党员管理层人员和党支部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支部书记一般由管理层人员担任,提倡党组织书记与党员社会团体负责人“一人兼”。党支部书记应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支部开展的有关活动可邀请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

    第十五条  本会党支部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支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支委委员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表达,议题涉及的分管支委委员应当到会。党支部会议由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或者其他支委成员召集主持。

    第十六条  本会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事项,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以会议应到会成员半数同意形成决定。未到会支委委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该暂缓表决。

    第十七条  本会各部门有义务协助党支部的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在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贯彻落实本行业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向政府反映行业的建议和要求,发挥在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作用;

(二)开展行业统计、调查、参与涉及行业发展的行政管理决策的论证,向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相关立法以及有关技术规范、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标准、行业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制定并实施行业自律规范,促进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自律性监管,建立诚信档案和诚信风险预警公告制度,处理投诉和调解行业内部争议;

(四)掌握行业发展的基本情况,收集整理国内外物业管理信息,开展学术研究,举办行业展会展览,组织参加国内外研讨活动,为会员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方面的咨询服务,协助会员制定、实施企业标准,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

(五)组织会员企业的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与其他地区行业组织和行业企业的联系,促进行业的横向合作交流;

(六)建立本协会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协调本协会与其他协会或者组织的关系。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业主之间在物业管理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争议;

(七)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及社会各界反映企业的共同愿望和要求,争取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帮助,为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八)协助市、区政府参与公共管理,参与协调会员与其员工之间的劳动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九)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以上业务范围概括为:宣传物业管理行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行业规范、标准,开展行业调研,举办专业培训等。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九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二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是本行业(业务、学科)及与本行业相关的单位;

   (四)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工商营业执照; 

   (五)与物业行业相关的配套产业,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二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交纳会费;

 ()由协会秘书处会员

 第二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学术论文,调查报告、研究成果等有关资料

 (遵守协会章程

 第二十四条  会费缴纳的标准:

   ()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副秘书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7000元;

       ()常务理事单位单位每年缴纳会费4000元;

       ()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00

会费每年5月底一次付清。

 第二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六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章程,本会将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代表组成

 第二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员代表大会,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六)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制定工作计划,组织领导协会的各项工作和活动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有1/3以上理事提议应召开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二)、(四)、(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常务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本会设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会长、秘书长为专职,全日制工作时间有保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熟悉和准确把握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第四十条  本会会长不兼任秘书长。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本会法定代表人需驻会办公,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具体人选由会长办公会决定。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审议新会员;

(三)研究、决定协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会长办公会每季度召开一次,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

 第四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工作,签署本会文件;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本会经费进行审批。

第四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五条  本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选举和罢免;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每年对本会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五)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当本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应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及企业、团体、个人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资助人或单位及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资助人或单位、及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如发现本会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实行会计核算,加强会计监督。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合肥市民政局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经合肥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合肥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31227日第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