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7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26年1月22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6年7月10日第七届理事会第五次全体会议第二次修订审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合肥市物业管理协会是由从事物业管理行业相关工作的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本会简称合肥物协,英文名称为:HEFEI PROPERTY MANAGEMENT ASSOCIATION,缩写为HFPMA。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合肥市。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引导、培育、发展合肥市物业管理市场,促进国内外行业交流,坚持为政府决策服务,为行业内各企业服务,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服务,维护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推动行业健康持续高质量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合肥市民政局,党建工作机构是业务主管单位指定的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是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本会党的工作接受市委社会工作部的统一领导。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合肥市庐阳区宿州路236号房地产大厦四楼。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六条 本会党组织(含理事会层面建立的临时党组织,下同)是党在行业协会商会中的战斗堡垒,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的基本职责。
第七条 本会党组织在上级党组织指导下,结合实际制定党组织参与决策事项清单,保证党组织有效参与制定或修改章程、确定或调整会费标准、完善管理制度、重要人事安排、重要业务活动、开展涉外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重大资产事项等重大事项决策。
第八条 本会党员管理层人员与党组织班子成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书记一般由主要负责人或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担任,上述负责人不是党员的,注重从管理层中推选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理事会层面建立的临时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由批准其成立的党组织指定。
第九条 本会党组织书记应参加或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秘书长)办公会等有关会议。建立党组织和管理层集体学习、工作会商等制度。提倡监事长(监事)由党员担任。
第十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在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贯彻落实本行业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向政府反映行业的建议和要求,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作用;
(二)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参与涉及行业发展的行政管理决策的论证,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相关立法以及有关行业发展规划、技术规范、标准、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制定并实施行业自律规范、团体标准,经批准后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促进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自律性监管,建立诚信档案和诚信风险预警公告制度,处理投诉和调解行业内部争议;
(四)掌握行业发展的基本情况,收集整理国内外物业管理信息,开展学术研究,组织、参加行业展会展览、研讨观摩、交流考察等活动,为会员企业提供行业、法律咨询服务,协助会员制定、实施企业标准,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创新;
(五)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与其他地区行业组织和企业的联系,促进行业的横向合作交流;
(六)建立本会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协调本会与其他协会或者组织的关系。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业主之间在物业管理、服务、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争议;
(七)维护行业的共同合法权益,向政府及社会各界反映企业的共同愿望和要求,争取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帮助,为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八)协助政府参与公共管理,参与协调会员与其员工之间的劳动争议,化解社会矛盾;
(九)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须经批准后开展。
上述业务范围概括为:宣传行业法规、政策,制定行业规范、标准,开展行业调研、矛盾调处,举办专业培训等。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一般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授权的有关负责人代表该单位在本会行使会员的权利、履行会员的义务。一名自然人只能代表一个单位。单位会员调整其代表,须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同意,属于本会负责人的,须按相关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物业服务人;
(二)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
(三)其他与本行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工商营业执照、社会团体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复文件复印件;
2.单位出任人身份证复印件;
3.遵守行业自律公约承诺书。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四)交纳会费;
(五)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五)通报其所在地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九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自行主动提出退会;
(六)在会员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受到所在党内(含民主党派)重大党纪处分,或受到刑事处罚被剥夺政治权利;
(八)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自律公约,或损害本会声誉;
(九)发生安全事故,承担主要或重大责任;
(十)法律法规禁止,或业务主管部门、本会认为不宜为会员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会员因退会、被除名或者存在第十九条有关情形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一条 任何会员不得利用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剥夺或者限制其他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本会置备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对会员、理事、监事情况进行记载。会员、理事、监事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理事、监事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1年召开1次。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换届的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其他会员代表大会可采用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现场和视频会议相结合等方式。
第二十五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3%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名称变更、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200人,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不在本会领取薪酬,但属于与本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除外。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良好声誉;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理事工作,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能够模范遵守本会章程、自律公约和各项管理制度;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信用良好,未纳入重大失信记录;
(七)未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八)会员代表大会认为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6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本会党组织代表、理事代表、监事代表、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组长一般由本会党组织书记担任;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拟订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按照本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理事会任期届满未按照规定完成换届的,市委社会工作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会同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研究后,指导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推动换届;
换届或届中调整负责人,按《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审核办法》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方可召开会议选举;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增补、罢免理事数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或届内理事会成员人数不足三分之一需补选的,须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按程序进行补选。
第二十九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三十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三十一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四)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五)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会员代表大会认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备案。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由理事会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三十五条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六条 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除视频会议外,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第三十八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1—38名,秘书长1名。一般不提名距最高任职年龄不满1年的人员。除轮值会长以外,会长一般不再提名为新一届副会长或者秘书长人选。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勤勉尽职,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与本职业务或曾经从事的工作密切相关,熟悉行业情况,在本行业本领域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
(五)最高任职年龄以70周岁为基准,参照《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中有关退休时间的规定作相应延长;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会长和秘书长不得为来自同一单位的在职人员,但与本会签订劳动合同的除外。负责人之间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且不得为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的在职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提名本会负责人人选:
(一)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公务员;
(二)未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履行兼职报批手续的;
(三)与本会其他负责人、监事人选,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等特定关系的;
(四)受到诫勉、组织处理、组织处置、党纪政务处分等尚在影响期内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五)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立案审查调查处理的;
(六)被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者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社会组织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七)对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或者被取缔的非法社会组织负有责任的;
(八)被列入不适宜担任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名单的;
(九)不能按照规定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的;
(十)影响作为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按《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审核办法》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方可召开会议选举;
聘任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
第四十一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工作机构及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二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及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无法或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三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会制度对本会经费进行审批。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监事长、副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并监督。
会长办公会每季度召开1次会议,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经会长、秘书长或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长办公会议,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会长办公会会议由会长或秘书长主持,或推选其他1名副会长主持。组成人员年度内2次不出席会长办公会议,自动丧失组成人员资格,由理事会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四十四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四)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会制度对本会经费进行审核;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五条 理事、负责人的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向社会公开。拟免职负责人的,应当在免职决议作出前20个工作日内向党建工作机构及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新选任负责人的,应当在选任决议作出后20个工作日内向党建工作机构及业务主管单位报告。负责人发生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决议作出后30个工作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节 监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一般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外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七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增补监事,应当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监事会补选,补选监事应当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补选的监事在未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之前,可以列席监事会。监事辞去职务,可以向监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报监事会同意后,经会员代表大会确认后其监事资格失效。监事单位调整代表,可以向监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报监事会同意后,经会员代表大会确认其监事资格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副秘书长、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提交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制作会议纪要并妥善保存原始资料。同时在表决后20个工作日内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三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四条 本会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应当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应当以“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在名称中使用“中国”、“全国”、“中华”等字词的,仅限于行(事)业领域限定语。
本会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应当以“部”、“处”、“室”等字样结束,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且区别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
第五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五十七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产生办法》《会费管理办法》《会员代表大会与理事会选举规程》《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新闻发言人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九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第六十一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六十二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十三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重复收取会费。
本会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五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六十六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九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七十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七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七十二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三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负责人名单、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四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2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五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六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在30个工作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一条 本会注销后剩余财产的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十二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6年XX月XX日第七届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