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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知识普及

发布: 2016-12-19     文章来源:     查看: 485次

业主共同订立的有关物业使用、维修、管理等方面的行为准则。
备注:业主公约是指由业主承诺的,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的有关物业使用、维护及其管理等方面行为的合同。业主公约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及建设部1989年第5号令《城市异产毗连房屋暂行规定》。
《公约》中除文意另有所指而须作特殊解释外,下列用语将有以下意义:
一、小区:是指在城市一定区域内建筑的、具有相对独立居住环境的大片居民住宅,配有成套的生活服务设施,如商业网点、学校等。
二、业主:指物业(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或其他法定文件确定的所有权人。
三、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四、住户:是指业主和使用人。
五、专有物业(专有部分):指业主在建筑物中依法取得独立使用权并具有排他性的独立空间或区域。
六、共有物业(共有部分):指小区规划区域内,专有物业以外的属于两个以上业主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场所、空间、设备、设施。
七、业主公约:指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合法权益,保障物业安全与合理使用,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的,全体业主、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权利义务
业主是指房地产所有权人。
权利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5.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6.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
7.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8.有权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账目;
9.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10.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11.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

义务
1.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2.执行和服从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3.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4.按规定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
5.业主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本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申请表,报物业管理公司审查批准后,向物业管理公司缴交装饰装修押金方可按规定施工,完工后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查验,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押金予以退还,否则视违章情况予以扣除并限期整改;如属统一清运垃圾和粉刷楼梯的,还应同时交纳垃圾清运费和粉刷费;如有额外使用公用设施(如电梯、供电增容等)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费用。
6.业主如请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有关费用;
7.明白并承诺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业主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8.明白并承诺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9.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4)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饲养家禽、宠物等;。
(7)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影响市客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
(9)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10)利用房屋进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1)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约责任
1.违反本公约业主义务条款中1.3.4.5.6.7.9.10项规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有权强制整改,包括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催改措施;对本物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要求责任人予以赔偿并承担违约金;强制整改措施予以公告,赔偿金和违约金纳入本物业公共收入。赔偿金和违约金的项目及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管理委员会议定,业主管理委员会未成立的,经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2.业主不按规定缴交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以及赔偿金、违约金的,处以每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仍拒绝缴交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催缴措施。

业主委员会职责: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3、依照法规、规章、规定负责有关公共维修基金的续筹并监督其使用和管理;
4、审议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物业管理服务费的预算和决算;
5、 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6、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7、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8、 监督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制度的执行;
9、 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予以支持;
10、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