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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物业服务行业诚信自律公约》的通知

发布: 2025-01-02     文章来源:     查看: 12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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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物业服务行业诚信自律公约》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全市各物业企业:

为切实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规范、健康、和谐的物业服务市场环境,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合肥市物业管理协会依据相关法规政策及本会章程、相关制度制定《合肥市物业服务行业诚信自律公约》,并经2024年12月26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会员单位、广大物业企业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关情况可向协会秘书处反馈。联系电话:0551-62646808,联系地址:合肥市宿州路236号房地产大厦B座四楼。

特此通知

附件:合肥市物业服务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合肥市物业管理协会

2025年1月2日

附件


合肥市物业服务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2024年12月26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规范、健康、和谐的物业服务市场环境,推动物业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合肥市物业管理协会依据相关法规政策及本会章程、会员管理办法等制定本诚信自律公约。

第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遵守以下原则约定:

(一)依法经营。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开展“红色物业”建设,在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允许范围内开展企业经营和物业服务。

(二)诚信履约。依法缔约、守约尽责。严格落实合同约定物业服务主体责任,内容规范,质量达标,人员合规,收费合理,法定义务全力而为,有益业主共同利益主动作为,侵害业主利益事项坚决不为。

(三)服务专业。回归物业服务本质,做好“四保一服”基础服务。加强员工管理和日常培训,不断提高服务意识、职业技能和专业能力。不断引入新技术、新标准、新设备,推动智慧化建设。积极开展“放心物业、暖心服务”活动,以“好服务”共建“好小区”。

(四)良性竞争。以质量求生存,以信誉谋发展,以服务获市场。严禁“内卷式恶性竞争”,不哄抬物价,不恶意低价竞争,不挑拨煽动,不贿评贿选,做到堂堂正正进驻,认认真真服务,大大方方退场。

(五)信息公开。严格依据法规政策和合同约定公开服务信息,确保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标准、人员情况、经营收支、公共收益、工作情况等信息和内容公开透明,自觉接受业主监督和属地政府、主管部门监管,主动定期听取业主意见,及时回复业主诉求。

(六)勇于担责。认真做好项目安全管理,融入社区基层治理,积极配合开展安全应急、社区文化建设、公共管理服务,积极参与文明、卫生等城市创建,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志愿服务,不断提升行业形象、升华行业价值。

第三条  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应履行以下从业规范:

(一)提升服务意识。态度真诚、服务热情,用语文明、举止大方,主动问候、靠前服务,积极帮助业主解决困难。

(二)严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遵循社会公德,遵守职业道德,严守职业行为规范,积极履行工作职责,识大体、讲大局、知敬畏,不推诿塞责。

(三)规范服务行为。依法依约、对责对标、合理合规开展工作,严格安全操作规范,保守业主秘密,严禁不作为、擅作为、乱作为。

(四)提高服务技能。积极参加各类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学历、技能、综合能力和素养。自觉接受监督,主动听取业主意见建议并不断改进提升,争做“最美物业人”。

第四条  物业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严禁以下红线行为:

(一)擅自设定或提高物业服务等收费范围和标准,或采取断水、断电、停用门禁卡、停用电梯卡、限制车辆出入等方式催费;

(二)擅自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开展经营活动,或侵占、挪用业主共同所有的经营收益;

(三)擅自撤离物业服务区域,停止物业服务;或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后,未按规定移交有关资料、拒不退出物业服务项目;

(四)侵占、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五)不履行物业服务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

(六)谩骂、殴打业主、物业使用人或其他人员;

(七)泄露、兜售业主信息、秘密;

(八)扰乱市场秩序、破坏行业或职业规范等“内卷式”恶性竞争;

(九)其它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本会章程及相关制度等行为。

第五条  本公约对全体会员单位及所属从业人员有约束力,在机构办公场地和服务现场显著位置进行承诺。倡导全市物业服务人及从业人员积极遵守并主动公开承诺。

第六条  本会会员单位及所属从业人员应积极遵守本公约,对一般性违反公约行为,将视情给予诫勉约谈、会内通报、降低会员等级等处理。

对存在第五条规定的红线行为,将视情采取降低会员级别、开除会籍、公开通报、行业谴责,向注册地县区以上主管部门报告和行业协会通报。

第七条  对于非本会会员及所属从业人员违反本公约的,我会将及时予以发出行业提示、限制入会、行业谴责等处理,并向其所在地县区以上主管部门报告和行业协会通报。

第八条  本公约由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理事会负责解释,会长办公会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