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业委会主任受贿245.6万,获刑四年,罚25万
发布: 2025-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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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物业服务质量提升行动和住宅小区公共收益支出管理不规范问题专项治理,持续提升物业服务质量水平,切实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现将4起物业服务履约不到位、侵占业主公共收益等案例通报如下。
2018年至2023年期间,湖州市长兴县某小区原业主委员会主任陈某华利用职务便利,在小区内道路维修、设备更换等工程项目审批、资金结算及向其他小区业委会推荐物业公司等方面,违法向某物业公司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所送人民币共计245.6万元。
经法院审理,陈某华的行为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被冻结在案的受贿所得人民币15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剩余违法所得。
台州市三门县某小区原业主委员会主任、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郭某巧挪用资金案
2021年11月至2024年4月,台州市三门县某小区原业主委员会主任、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郭某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挪用其监管的物业管理委员会账户和业主委员会账户里的资金以及个人收取的小区公房租金,归其个人使用,合计80多万元。
其中超过三个月未归还金额共计62.40万元,至案发时尚未归还48.23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巧家属代为退赔 28万元。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郭某巧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责令其退赔该小区经济损失20.23万元。
2017年11月至2021年12月,杭州市萧山区某小区原业主委员会主任邱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收取的小区经营性用房租金、小区广告位租金、小区广场停车费等业主共有资金,私自存入个人银行、支付宝账户,采用虚列开支名义的方式,侵占该小区业主共有资金共计160余万元,用于归还其个人欠款、网络赌博及非法投资等用途(案发后其家属已代为退还90万元)。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邱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因另犯有诈骗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8万元。
尚未追回的所得赃款继续予以追缴。
宁波市鄞州区某物业公司未按规定移交物业管理资料问题
2024年5月31日,某物业公司在宁波市鄞州区某小区的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未按规定与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其指定人员办理移交手续,亦未移交包括竣工验收资料、设施设备维护保养技术资料及其他物业管理所需的重要资料。
该行为直接导致小区业主信息需重新梳理,停车场与门禁系统被迫更换,电梯、消防、监控、绿化等关键设施无法及时维护,严重扰乱了小区物业管理秩序。
鄞州区住建局于2024年8月27日向其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9月1日前完成整改并移交资料,但该公司逾期未执行。
案件随后被移送至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该局于2024年9月13日立案调查。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6.25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