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 今天是 -      用户名 密 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Alternate Text
Alternate Text
首页 - 行业动态 - 公告通知

关于印发《合肥市物业管理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 2024-08-13     文章来源:     查看: 489次

from clipboard



关于印发《合肥市物业管理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分支机构及相关单位:

根据《合肥市物业管理协会章程》,经2024年8月6日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合肥市物业管理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合肥市物业管理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合肥市物业管理协会

2024年8月13日

 

 

 

附件

合肥市物业管理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2024年8月6日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合肥市物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分支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分支机构活动,根据社会团体相关法规政策和本会《章程》,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本会理事会开展行业研究和专业服务的专门组织,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会章程、相关制度规定范围内开展工作,接受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领导,对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负责。

第三条 分支机构旨在加强行业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通过专业优势发挥,推动全市物业服务水平提高、专业技能提升和服务领域拓展,积极培育新质服务力,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该区域或专业领域业务具有一定规模;

(二)符合行业管理和专业分类基本要求;

(三)发起人数达到5人以上;

(四)具备开展工作的人员、物资、经费、场地、技术能力和要求。

(五)能够完成本会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和调整,由本会秘书处提出方案、会长办公会审议,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分支机构的调整包括增加、撤销、合并、分立及更名等,应当根据工作情况,适时进行。

第二章  设置与职责


第六条 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和本会实际,本会分支机构按“专业(工作)委员会”(以下统称专委会)和“中心”形式设置。

第七条 分支机构可在本区域或专业领域内开展以下工作和服务:

(一)开展理论研究、专业研讨、业务交流;

(二)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建言献策,参与法规政策标准起草;

(三)制定操作指引、业务范本和业务规范,整理、收集、印发信息资料;

(四)就相关业务和社会热点问题开展论证和宣传;

(五)就协会或行业相关奖惩、培训、评价等事项提供专业咨询意见建议;

(六)经本会授权参加相关业务交流和社会活动;

(七)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本届理事会设置分支机构及具体职责如下:

(一)产学研工作委员会。开展行业理论、产业发展、人才培育研究,引导现代化物业服务转型升级,推动智慧物业、科技赋能、低碳节能和产教融合,培育新质服务力,统筹建立并管理信息化等供应商库。

(二)宣传工作委员会。建立行业宣传共建协作机制,策划开展年度行业宣传和文化交流,建立并管理协会编辑部,开展本会网站、公众号和会刊日常编辑工作。

(三)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开展行业标准化工作,组织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研究、起草、宣贯,统筹本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宣贯、实施评价等日常管理。

(四)法律咨询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物业法律宣传、咨询服务,建立行业调解机制并组织开展物业服务矛盾纠纷调解,协调管理“物业矛盾调处中心”,统筹建立并管理法律咨询服务等供应商库。

(五)物业设施设备管理专业委员会。开展物业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管理专业研究和技术指导,推进物业设施设备管理人员专业技能提升,统筹建立并管理电梯、消防设施设备维修保养等供应商库。

(六)物业安全管理专业委员会。开展秩序维护、消防安全防范、车辆管理等专业研究和技术指导,推进现代安防技术、设备推广运用,开展秩序维护人员专业技能培训提升。统筹建立并管理保安、消防设施操作员培训、停车服务、充电桩配建等供应商库。

(七)清洗保洁绿化服务专业委员会。开展物业清洗保洁、科学绿化等服务研究与技术指导,推进现代技术、设备推广运用,开展保洁员、绿化员、生物防治员等技能培训提升,统筹建立并管理专业保洁、环境绿化、生物防制等供应商库。

(八)社区服务专业委员会。开展物业增值服务和社区运营服务的探索、研究,推动行业不断扩展家政、养老、育幼、配送、装修、新零售等服务领域,统筹建立并管理家政、养老、社区食堂、生活用品、新零售等供应商库。

(九)业主自治研究工作委员会。开展法规政策宣传和业务咨询,建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辅导专家库,推进第三方服务机构规范管理。

(十)培训测评工作委员会。统筹建立并管理协会各类专家库,组织开展企业服务指导、行业培训、技能竞赛、服务评价等工作。

(十一)物业矛盾调处中心(以下简称调处中心)开展物业行业矛盾研究分析和行业矛盾调处化解工作,可按专业或区域下设工作室。

第九条 分支机构成员根据企业自愿和协会指定相结合原则确定。

专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组成。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由本会秘书处提出建议名单,经会长办公会审查,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专委会委员可以是本会会员之外的单位,成为委员视同本会会员,享有本会普通会员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调处中心由主任、副主任、调解员组成,其下设或派出的工作室由主任、调解员组成。主任(含工作室主任)、副主任由本会秘书处提出建议名单,经会长办公会审查,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调解员由本会秘书处面向行业内外自愿参与的相关专业、热心人员遴选,并组织培训后聘任。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条 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由本会相关领导分工负责。

本会秘书处负责分支机构日常综合管理,组织、协调、督导履行工作职责,组织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定和交办的工作。

按照业务管理需要,业主自治研究工作委员会、培训测评工作委员会成员需由业务主管部门确定,接受主管部门领导和日常监督。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办理备案登记。因业务开展需要确需登记的,由本会秘书处提出,经会长办公会和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

第十二条 专委会形式的分支机构可设秘书处,负责组织专委会日常工作。秘书处宜设在主任委员单位,秘书长宜由主任委员指定本单位的相关人员担任。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经会长办公会审议,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终止:

(一)存在违法违规违纪情形;

(二)因承办具体工作任务已完成;

(三)不再符合行业、市场发展需要;

(四)年检或经本会考核不合格,无法整改的;

(五)20名以上会员单位提出终止的;

(六)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形。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设立、调整公告,由本会秘书处发布,并负责相关证书的制发、收回和注销。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刻制印章。确需刻制印章的,经会长批准后,由本会秘书处统一刻制和保管,按本会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不单独开设银行账户,日常财务管理由本会秘书处财务部门(人员)统一负责,实行预算管理。财务报销按本会报销流程办理。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资产按本会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执行,以本会资金购置的设备、物资均属本会资产。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应按本会统一部署开展工作,定期组织会议,每年至少组织开展4次业务活动,积极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向会长办公会报告工作,按时提交年度工作要点和工作总结。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不得自行独立对外行文、组织活动、开展培训、评比表彰、收取费用和签署合同协议等,开展前述相关活动的,需向会长报告批准,同时向秘书处报备,重大会议活动需经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以分支机构或成员身份(如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调解员等)对外组织开展或参加活动、接受业务的,应向本会秘书处报备。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不得举办媒体,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报刊、网站和各种形式的新媒体及设新媒体账号。开展以下新闻宣传活动的,应经本会秘书处审查和会长批准:

(一)召开新闻发布会;

(二)通过社会公共媒体发布信息和发表观点看法;

(三)接受公众新闻媒体组织开展的现场、视频、音频和书面等采访、约稿、访谈、座谈等新闻活动。 

第二十二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专委会秘书处、调处中心工作室外,分支机构不下设其他内设机构。分支机构及内设机构不得对外承包。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应制定工作规则,明确业务范围、成员资格及权利义务、议事决策机制、工作和业务开展要求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本会拨发的专项工作经费,捐赠收入、赞助收入,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及成员(含工作人员)严禁下列行为或情形:

(一)擅自制作、涂改、出租、出借、外包分支机构(含内设机构)证书、证明、印章和事务的;

(二)开展国家明令禁止或超出授权范围活动的;

(三)擅自以分支机构及身份开展、参加活动或媒体活动的;

(四)不按本会规定开展业务或不接受日常监督检查的;

(五)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擅自收取费用、接受捐赠资助、私设“小金库”,以及侵占、私分、挪用资产资金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违纪和违反本会章程、制度等行为。

发生以上情形,经会长办公会同意,视情给予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责任人警告谈话、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取消成员资格、调整主要负责人等惩罚措施;情节严重的,终止分支机构;涉及经济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全体成员或责任人承担;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还可视情依据本会会员管理办法、诚信自律公约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会长办公会负责解释,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