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合肥市物业管理协会会长办公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会长办公会各组成人员:
根据《合肥市物业管理协会章程》,经2024年8月6日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合肥市物业管理协会会长办公会工作规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合肥市物业管理协会会长办公会工作规则
合肥市物业管理协会
2024年8月13日
附件
合肥市物业管理协会会长办公会工作规则
(2024年8月6日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合肥市物业管理协会章程》赋予职责,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决议,充分发挥协会领导决策机构作用,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会长办公会是理事会常设的本会领导决策机构,对理事会负责。除章程规定职责外,会长办公会还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
(二)监督、指导秘书处和各分支机构按照章程和业务范围开展工作;
(三)按程序审查或批准各项管理制度、自律公约并监督执行;
(四)审查并提出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副会长增补建议,按程序提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或批准;
(五)研究、审查和决定协会日常工作中的重大战略、业务、投资、采购、合作等事项;
(六)制定理事会工作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批准并监督实施;
(七)审查协会财务预算和预算执行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批准并监督执行;
(八)召集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议,决定会议议程,审查提交会议表决的事项;
(九)负责向理事会提出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及会议主要议程的建议,提出或审查提交大会表决的事项和议案;
(十)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监督会员履行义务,根据本会章程及相关公约、制度,提出或决定对会员的奖惩;
(十一)根据本会章程及相关公约、制度,监督理事以上人员履行职责,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出奖惩建议;
(十二)根据本会章程及本规则,决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权或监事会要求协调的其它事项。
第三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监事会监事长、党支部书记、党建指导员等列席会长办公会。
以上会长办公会组成人员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因工作调动等其他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建议名单,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会长办公会审议后提交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批准。
第四条 会长办公会每季度例行召开一次会议,由秘书处负责召集。3人以上会长办公会组成人员可提议要求秘书处组织召开专项或紧急会长办公会会议。
会长办公会会议由组成人员轮流承办。
会议召开前,秘书处应至少提前1周向组成人员发出会议通知,明确会议主要内容。需要会议审议表决的,宜至少提前1天将相关材料发各组成人员。
会长办公会会议应由组成人员本人出席,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应向秘书处请假并记入履职档案,同时安排本单位其他负责人代为列席会议。本人缺席1次会议履职计扣2分,但安排其他负责人代为参会的履职计扣1分。
第五条 会长办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含授权代会人员)出席方为有效;会长办公会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参加会议二分之一以上人员表决通过方为生效。
缺席人员如需表决,应提交书面表决意见或书面授权他人表决;会议审议事项涉及会长办公会组成人员的,当事人应回避。
秘书处应对会议进行记录并整理纪要,印发组成人员并存档。
第六条 会长办公会组成人员应当谨慎、勤勉、规范履行职权,积极听取会员意见和建议,积极参加协会活动,保守工作秘密,接受会员监督。发生以下情形,视为本人或单位自动放弃本会领导成员资格:
(一)全年连续3次本人缺席或超过4次缺席会长办公会会议的;
(二)届内履职扣分累计达8分的;
(三)不积极履行轮值会长职责的;
(四)逾期半年未缴纳会费的;
(五)本人或单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违纪和失信行为、纳入失信“黑名单”或市级以上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处罚通报等情形,业务主管部门要求终止其领导成员资格的;
(六)其它监事会、会长办公会认为不宜再担任的情形,经业主主管部门同意终止其领导成员资格的。
第七条 秘书处应对会长办公会组成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计分记录,监事会负责定期通报履职情况。
第八条 本会会长除行使章程规定职权外,还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长办公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
(三)监督、指导秘书处和分支机构日常工作;
(四)定期调研、走访会员单位;
(五)定期组织政企交流座谈会议;
(六)其他章程规定和主管部门要求的工作职责。
本会实行轮值会长工作制,按照确定顺序由监事长、副会长每月担任轮值会长,配合会长履行本条规定职权,至少在协会坐班或主持出席相关活动累计不少于1天。
第九条 本规则由会长办公会负责解释,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