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物业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合肥市物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HEFEI PROPERTY MANAGEMENT ASSOCIATION,缩写HFPMA。
第二条 本会由合肥市从事物业管理行业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专业人士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引导、培育、发展合肥市物业管理市场,促进国内外同行业交流,坚持为政府决策服务,为行业内各企业服务,维护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合肥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及合肥市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按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合肥市。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合肥市庐阳区宿州路236号房地产大厦四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在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贯彻落实本行业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向政府反映行业的建议和要求,发挥在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作用;
2、开展行业统计、调查、参与涉及行业发展的行政管理决策的论证,向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相关立法以及有关技术规范、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标准、行业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制定并实施行业自律规范,促进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自律性监管,建立诚信档案和诚信风险预警公告制度,处理投诉和调解行业内部争议;
4、掌握行业发展的基本情况,收集整理国内外物业管理信息,开展学术研究,举办行业展会展览,组织参加国内外研讨活动,为会员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方面的咨询服务,协助会员制定、实施企业标准,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
5、组织会员企业的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与其他地区行业组织和行业企业的联系,促进行业的横向合作交流;
6、建立本协会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协调本协会与其他协会或者组织的关系。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业主之间在物业管理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争议;
7、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及社会各界反映企业的共同愿望和要求,争取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帮助,为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8、协助市、区政府参与公共管理,参与协调会员与其员工之间的劳动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以上业务范围概括为:宣传物业管理行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行业规范、标准,开展行业调研,举办专业培训等。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是本行业(业务、学科)及与本行业相关的单位;
(四)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工商营业执照;
(五)与物业行业相关的配套产业,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交纳会费;
(四)由协会秘书处发放会员牌。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学术论文,调查报告、研究成果等有关资料;
(六)遵守协会章程。
第十三条 会费缴纳的标准:
(一)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二)副秘书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7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40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五)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00元;
会费每年5月底一次付清。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牌。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章程,本会将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会员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员大会,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大会一般(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六)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工作计划,组织领导协会的各项工作和活动;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有1/3以上理事提议应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二)、(四)、(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常务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本会设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会长、秘书长均为专职,全日制工作时间有保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熟悉和准确把握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不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名,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为4年,连任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合肥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工作,签署本会文件;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本会经费进行审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选举和罢免;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每季度召开一次。
第三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的职责:
1、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2、审议发展新会员;
3、研究、决定协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及企业、团体、个人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资助人或单位及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资助人或单位、及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自收自支、独立核算,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实行会计核算,加强会计监督。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合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合肥市民政局及有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条 本会经合肥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合肥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7年6月16日第六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