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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物业管理协会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信息公开工作,增强运作透明度,保障会员、政府监管部门及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提升本会的社会公信力,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信息公开职责过程中的所有活动。遵循真实准确、及时有效原则、完整规范、保守秘密原则,兼顾行业特性和会员合法权益,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及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 本会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包括协会章程、登记证书,组织架构及负责人信息,办公地址、联系方式,面向社会的业务通知、公示,会费标准,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依据,协会工作动态,会员诚信自律相关情况。
第四条 本会向会员公开的信息,包括运行管理制度,面向会员开展的业务通知、公示,年度工作总结与工作要点,年度财务收支报告,重大资产变动情况,会员入会、退会、评优及惩戒信息。
第五条 本会通过协会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官方渠道,会员微信群、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会议等会员专属渠道,以及按监管部门要求报送公示等特定渠道。
第六条 本会常规信息形成或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公开,年度信息在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公开,重大事项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七条 本会秘书处为信息公开责任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收集、审核、发布及更新,确保信息真实合规。
第八条 会员及社会公众对公开信息有异议的,可书面申请复核,秘书处需1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结果。接受监管部门及社会监督,对违规公开行为依规追责。
第九条 本办法经2026年7月10日第七届理事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合肥市物业管理协会内部矛盾解决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合肥市物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内部矛盾化解工作,维护协会正常运转秩序,保障会员合法权益,凝聚行业合力,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本会章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内部各类矛盾解决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部矛盾:
(一)会员间因行业合作、权益纠纷产生的矛盾;
(二)会员对本会服务、管理、决策等提出异议引发的矛盾;
(三)会员企业职工与企业之间因用工、权益等发生的矛盾;
(四)其他与协会相关的内部矛盾。
第三条 本会内部矛盾解决遵循公平公正、优先调解、依法依规、高效便捷的原则,兼顾行业特性和各方合法权益、合理诉求。
第四条 本会内部矛盾解决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受理。当事人可通过书面申请、口头申请(秘书处做好记录)两种方式,向秘书处提出矛盾解决申请,说明事由、诉求及佐证材料。
(二)调解。秘书处作为调解牵头部门,组织双方沟通协商,结合章程及相关规定提出合理建议,以达成共识。调解过程中可组织相关主管部门、法律工作者、行业专家及人民调解员参加。
(三)裁定。若调解未达成一致,当事人可申请会长办公会裁定,会长办公会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核查事实,依据章程及本办法作出裁定,并书面告知双方当事人。
(四)申诉。当事人对会长办公会裁定有异议的,可向监事会提出申诉,也可依法向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报告,或提起诉讼、仲裁。本会提供必要协助与指导。
监事会核实情况后可作出维持或驳回的裁定,监督重新调解或裁定。
第五条 秘书处负责本会内部矛盾解决日常工作,做好受理、调解及裁定、申诉等组织配合、材料归档等工作。
第六条 当事人应如实提供信息,配合矛盾解决工作,自觉遵守调解及裁定结果。
第七条 本办法经2026年7月10日第七届理事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合肥市物业管理协会新闻发言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合肥市物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新闻发布工作,加强与社会各界、媒体及会员的沟通衔接,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本会公信力和行业影响力,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所有新闻发布活动,遵循依法合规、真实准确、及时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正面引导,坚守保密底线,兼顾行业特性、会员合法权益与社会公众知情权。
第三条 本会设新闻发言人1-2名,由理事会决定或指定,任期与理事会一致。
秘书处指定联络人,协助新闻发言人开展工作,负责信息收集、媒体对接、材料整理等日常事务。
第四条 新闻发言人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统筹本会新闻发布工作,制定新闻发布计划;
(二)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行业发展情况、调查研究报告,以及协会重大决策、工作情况等信息;
(三)回应媒体及社会公众关于协会工作、物业管理行业的咨询和关切,通报相关情况。
(四)协调处理行业相关舆情,引导舆论导向;
(五)其他应由新闻发言人履行的职责。
第五条 本会新闻发布主要通过协会门户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官方渠道,以及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会,接受媒体书面或现场采访,发布新闻通稿等。发布信息需经秘书长审核、发言人审定。
第六条 本会新闻发布常规信息在形成后5个工作日内发布,重大事项、热点舆情在10个工作日内回应,突发情况第一时间核实,及时发布权威信息。
第七条 严禁发布虚假信息、涉密信息及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内容。未经新闻发言人授权,本会负责人、秘书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以协会名义接受媒体采访、发布相关信息。
第八条 本办法经2026年7月10日第七届理事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合肥市物业管理协会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合肥市物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本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行为,提高决策科学性、民主性、规范性,防范决策风险,促进本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本会《章程》,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管理,遵循集体决策、民主公开、依法合规、简便易行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决策事项,是指涉及本会改革发展、战略规划、内部治理及可能对会员权益、行业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本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报告;
(二)本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三)内部机构的设置、变更、撤销;
(四)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五)本会合并、分立、终止及清算方案;
(六)本会举办或参与重大会议、论坛、展览、涉外活动等;
(七)涉及本会及会员利益的行业重大自律规范、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的制定和修改;
(八)涉及本会声誉、法律风险或重大权益维护事项;
(九)吸收或除名对本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会员;
(十)其他依据《章程》或理事会认为应纳入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本会副秘书长及以上负责人的任免和重要岗位人员的调整。主要包括:
(一)本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的选举、罢免或调整;
(二)本会分支机构(分会、专委会、代表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解聘;
(三)聘请名誉会长、顾问等荣誉职务;
(四)对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重大奖励或惩处;
(五)其他重要人事安排事项。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本会资产规模、社会影响力产生较大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年度预算内10万元以上的专项活动、会议或项目;
(二)预算外新增的各类项目;
(三)投资、合作、委托运营项目(含购买理财产品、参股实体等);
(四)资产(含无形资产)的购置、租赁、转让、置换、报废等处置,单项账面原值或评估值在5万元以上的;
(五)大宗物资、服务采购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
(六)对外提供借款或担保;
(七)涉及本会重大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签订;
(八)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大额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决策机构授权审批权限的资金调度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年度预算内的单笔支出金额超过10万元的;
(二)年度预算外的任何金额支出;
(三)对外捐赠、赞助、资助等支出,单笔3万元以上的;
(四)资金调度、融资、拆借行为;
(五)其他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第七条 本会“三重一大”事项由会长办公会负责日常管理,秘书处配合相关工作。本会章程规定属于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职权的,由会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初步意见,提交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批准。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一般应遵循“提出—论证—审议—决定—执行”的程序。
(一)事项提出与初步审核。由秘书长、会长或3名以上理事联名提出。秘书处负责对提议事项进行前期调研、可行性论证和风险评估,形成书面议案。
(二)征求意见与合法性审查。议案提交决策机构前,应提前征求监事会意见,并提交本会党组织研究审查;涉及法律问题的,应由本会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完成以上征求意见和审查后,应报业务主管部门综合性审查。
(三)会议通知与材料送达。决策会议应当提前至少5个工作日(紧急事项除外),将会议通知、议案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应参会人员,并明确告知本次会议将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
(四)集体讨论。会议应有2/3以上(含)应到人员出席方可举行。先由提案人或秘书处负责人汇报事项情况。参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表明赞同、反对或缓议等明确态度。监事会列席会议,对决策过程进行监督。参与决策人员与决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五)作出决定。采用举手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含)同意方可通过。对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情况暂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后再议。
(六)形成决议。会议应指定专人记录,详细记载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及原因、列席人员、讨论过程、每位参会人员的表决意见及最终决定,并形成会议决议,会议决议由会长、监事长、主持人及本会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存档备查。秘书处同时将会议决议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七)决策执行与监督。决策作出后,由秘书长或指定责任人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集体决策。
第九条 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做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如情况紧急来不及重新决策的,经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同意可先行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决策机构报告并补办程序。
第十条 监事会对“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执行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监事会认为决策违反法规或章程的,可提出质询或建议,并可向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决策结果(除涉及商业秘密等依法依规不得公开的外)应在理事会范围内通报,并通过本会网站、公众号等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2026年7月10日第七届理事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合肥市物业管理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合肥市物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本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会的方针和非营利性原则,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会员个体与协会集体的关系。
第三条 本会资产及收支结余归本会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或变相分配。本会终止或注销时,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用于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按国家规定处理,不得向会员或负责人分配。
第四条 本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合理编制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决算报告;
(二)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
(三)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
(四)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
(五)加强对本会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条 本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权责结合”的财务管理体制。会员代表大会为本会的最高财务决策机构,理事会负责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财务决策,监事会是本会财务决策和执行的监督机构,秘书处为本会的财务执行管理机构,本会法定代表人对财务工作负总责。
第六条 本会理事会负责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决定重大资金使用事项。监事会负责监督。
第七条 本会财务负责人由秘书长兼任,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编制和执行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二)监督本会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三)审批授权范围内的日常经费支出;
(四)定期向会长办公会和理事会报告财务状况。
第八条 本会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岗位职责必须分离,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一)会计职责:负责审核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编制财务报表、管理会计档案、办理纳税申报等。
(二)出纳职责:负责办理现金收付、银行结算、保管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等。
第九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并由秘书长监交。
第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财经法规要求设置账簿,核算范围包括会费收入、捐赠收入(区分限定性与非限定性)、政府补助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及各项支出。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应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二条 每年12月,秘书处根据下年度工作计划和会费预计情况,编制下年度财务预算草案。预算草案报会长办公会初审后,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经理事会批准后的预算由秘书处执行。
第十三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遇重大政策调整或工作计划变更需调整预算的,提交会长办公会集体决策。
第十四条 本会收入来源需符合《章程》规定,包括会费收入、捐赠收入(区分限定性与非限定性)、政府补助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投资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所有收入必须及时入账,全部纳入预算统一管理,限定性捐赠和政府补助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协议或批复要求执行。不得设置账外账,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十五条 各项收入必须使用合法、规范的票据:
(一)会费收入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二)捐赠收入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或相关凭证;
(三)服务性收入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第十六条 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备案。会费收取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开具专用收据,并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七条 本会经费支出包括:
(一)业务活动成本(如会议费、培训费、调研费、宣传费等);
(二)人员经费(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保、福利等);
(三)办公经费(办公用品、房屋租金、水电、通讯、物业费、交通等);
(四)固定资产购置及维护费;
(五)其他合理支出。
第十八条 经费支出严格执行预算,坚持“勤俭节约、先审后支”的原则。根据《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行业协会监督管理的意见》要求,本会组织开展的专项活动支出应报经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局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执行。其他支出参照局机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建立严格的审批程序和权限:
(一)单项支出在2万元及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
(二)单项支出超过2万元、不足5万元的,由秘书长审核后,报会长审批。
(三)单笔支出超过5万元、不足10万元的,由秘书长审核后,报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由会长审批。
(四)预算外、单笔支出10万元及以上,或涉及固定资产处置、对外投资等事项,由会长办公会集体决策通过后,报理事会审议,按上述审批权限审核、审批。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对大额支出程序合规性进行监督。
以上所规定的会长、秘书长需为专职,所有支出均需本会法定代表人最终签批。秘书长或会长不能履行审批职责时,分别由会长或法定代表人审批。
第二十条 单项或同事项、同批次合计费用支出超过2万元的,应通过招标或询价等方式,采用合理低价优先法确定供应商。
第二十一条 所有支出必须取得合法、真实的原始凭证(发票、收据等),报销单须注明用途、经手人,按审批权限逐级签批。手续不全的,出纳不得支付。
第二十二条 本会人员因公出差或采购需要先行借款的,须填写借款单并经秘书长批准。相关公务或事务结束后5日内必须结清借款。
第二十三条 严格控制现金,库存现金限额为3000元,超过限额部分应及时存入银行。
现金使用限于职工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等。
第二十四条 本会开立的银行账户仅供本会业务使用,严禁出租、出借或转让,不得签发空头支票、远期支票,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存款余额,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标准为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购置需先预算、后购买。超过2万元的,需按《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行业协会监督管理的意见》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履行报批手续。购置后秘书处(或指定专人)验收、登记,并明确使用人或保管人。
第二十七条 建立固定资产台账,每年至少盘点一次。盘盈、盘亏和毁损的,查明原因后按管理权限报批处理。
第二十八条 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九条 单件原值在2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须经本会法定代表人召开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提交资产处置申请,填报资产处置审批表,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批准后办理。对应进行评估的资产,要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及处置结果应向会长办公会通报。
第三十条 各类票据由会计负责向有关部门领购、登记、保管和核销。建立票据领用、核销台账,做到票款一致。严禁转借、转让、代开、伪造、涂改票据。
财务票据、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档案,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保管,一般不少于15年,重大事项相关资料永久保存。
第三十一条 财务专用章、法人名章应分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全部印章,具体按协会印章证照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二条 会计人员应当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每月15日前,向秘书长报送上月简要报表;每季度,秘书处要向会长办公会通报财务情况;每年1月20日前应编制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提交理事会审议,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三十三条 本会采取日常监督、内部审查、外部审计和换届审计等方式加强财务监督。
(一)日常审核。会计人员对收支凭证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二)内部审查。监事会每年对本会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审计。秘书处应配合并提供全部会计凭证、账簿和合同资料。
(三)外部审计。年度财务报告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报告随决算一并提交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备查,并报送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部门。
(四)换届审计。本会换届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审计报告应当提交理事会和监事会,并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计费用由本会承担。
(五)协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根据《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行业协会监督管理的意见》要求,对离任的协会法定代表人任期内的财务收支情况,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财务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财务情况每年至少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一次,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会员经书面申请,说明正当理由,有权查阅本会财务账目。
每年3月底前秘书长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报送上年度财务报告。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不得向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控制的企业直接采购或发包项目。确需发生的,须事前披露关联关系并经理事会批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以上”“以下”表述包含本数,“超过”“不足”表述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经2026年7月10日第七届理事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未尽事宜依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