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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布: 2016-05-05     文章来源:     查看: 677次

各县(市)区住建(建设、建管)局、各开发区建发局(建管中心),各县(市)房产局、经开区房产中心,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各级物业管理部门,在肥各建设、施工及物业服务等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1412号)有关规范商品房交付行为的规定。现对《合肥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中有关房地产项目质量保证金返还程序和要求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施工单位在工程质量保证金托管期满前三个月,登录“合肥建设网”下载、填写《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申请表》(以下简称《返还申请表》)(见附件1),向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提出返还申请。

二、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1412号)有关规定,联系项目物业服务企业、县(市)、区(开发区)物业管理部门,并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相关事宜在质量保证金托管期满前两个月,通过张贴公告(见附件2)的形式,告知全体业主,公告时间不少于7天。公告期间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要组织施工、监理和物业服务企业安排专人在项目现场设立服务点,县(市)、区(开发区)物业管理部门公布监督电话。

托管期满后,经所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和县(市)、区(开发区)物业管理部门确认已完成保修内容后,方可返还和提取质量保证金。

三、房地产开发单位在托管期满后,根据施工单位履行保修责任情况,在《返还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施工单位将《返还申请表》、县(市)、区(开发区)物业管理部门书面意见(附件3)报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日常监督情况,2个工作日内在《返还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五、城乡建设主管相关部门在返还无异议基础上,10个工作日内办理返还手续(具体返还程序详见附件4)。

六、本规定自201511日起实施。

附件:

1.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申请表及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清单

2. 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责任期满返还公告

3、关于×××项目×××楼、商业×××及地下车库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申请函的回复

4. 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流程及说明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

2014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