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房产局、住建局,高新区及新站区建发局,经开区房产中心,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
为充分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更便捷地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根据《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和《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优化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流程,实现提速增效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核算账户设立手续
(一)业主大会成立前,市、县(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小区坐落为单位设立临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核算账户。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持业主委员会备案表到市、县(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核算账户。开通紧急情况下
(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核算账户设立后,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请人)即可持小区业主清册或拟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涉及的业主清册,与市、县(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进行物业管理区域基础信息校核,校核无误后将其管理区域内业主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纳入已设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核算账户管理,申请人即可组织业主按规定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二、优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一般使用程序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大中修和更新、改造时,申请人按规定确定维修费用分摊范围,提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并经业主大会或相关业主表决同意并公示后,即可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业主表决签署的书面材料报市、县(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备案。
(二)维修项目备案核准后,申请人按规定选定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并报市、县(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备案,即可按工程进度申请预拨工程款。
(三)维修项目竣工后,申请人组织验收,编制项目决算,经第三方专业机构审价并公示后,报市、县(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维修项目结算。
三、开通紧急情况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绿色通道
当发生屋面和外墙渗漏脱落、电梯消防及供水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排水设施堵塞爆裂等危及物业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专业机构检测,需要立即进行大中修和更新、改造的,可以不经过业主“双三分之二”表决同意,由申请人按规定确定维修费用分摊范围,提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经市、县(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审核后,申请人选定施工单位并按维修项目预算额的30%申请预拨工程款,进行紧急维修。紧急维修项目竣工后,申请人组织验收,编制项目决算,经第三方专业机构审价并公示后,报市、县(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维修项目结算。
四、积极推进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预案制度
为更加及时有效的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运行,县(市)、区物业管理部门要指导申请人制定物业管理区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预案。预案需明确适用范围及有效期、维修项目实施人、施工单位选择方式、竣工验收及质保期等相关内容,按规定经业主表决同意后报市、县(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备案。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进行大中修和更新、改造时,申请人根据已备案的预案组织维修,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恢复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功能。
五、提高业主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决策效率
为解决业主“双三分之二”表决难题,降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策成本,提高业主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决策效率,县(市)、区物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的有关规定,指导业主大会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以下表决方式:
(一)集合表决:业主大会对特定范围内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事项,采取一次性集合表决通过后,授权申请人分批多次使用;
(二)异议表决: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事项中,持反对意见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下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下的,视为表决同意;
(三)默认表决:业主大会约定将未参与投票的业主视为同意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事项,相应投票权数计入已投的赞成票;
(四)委托表决:业主将一定时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事项的表决权,以书面形式委托给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行使。
六、加强工作效能和作风建设
(一)切实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市、县(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所需提交的材料,材料齐全的,应即时收件。
(二)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度。凡符合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规定,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市、县(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相关事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核算账户设立,时限为材料提交齐后2个工作日;维修项目备案,时限为材料提交齐后5个工作日;工程款拨付,时限为材料提交齐后3个工作日;紧急情况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时限为材料提交齐后2个工作日内核准并预拨工程款。
(三)做好服务工作。市、县(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要履行对申请人的告知义务,及时提供咨询服务,以方便申请人办理相关业务。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
2016年2月15日